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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卫生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满100张床位以上及专科医疗机构除外)的设置、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SYXSAWS001-2-2002(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局行审A类001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在辖区内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审批时限:45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3、《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依据卫医发[2000]233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9、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申请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日
二、初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1、属医政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审批流程表上注明原因后,退受理人员。
时限:2日
三、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医疗机构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医疗机构在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因分立或者合并,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办法》第三十条);
5、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任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医疗机构登记主管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踏勘现场。对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申请内容实地核实申请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的使用面积、科室布局设置等内容,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4条、或有第5条所列情形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5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转送发人员。
时限:5日
六、送发、校核、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审批流程表上签字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送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并报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将符合标准的办理经过、附图及申办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对不予批准件,将申办材料送核发人员。
时限:2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申请执业登记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附图齐全;
2、申请登记单位或者登记人的资信证明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服务科目;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服务对象;职工总数;主要医疗仪器设备;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核通过的,打印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等有关文书,移交核发人员。
时限:3日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核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进行归档。
对审核通过、准予执业登记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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