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名称:顺义区卫生局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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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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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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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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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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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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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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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办理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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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总时限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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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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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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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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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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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申请书
2.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3.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提交由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 申请人资信证明
7. 申请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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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3、《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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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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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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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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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资质认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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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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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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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
2、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4、从事技术服务人员名册及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拟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技术条件、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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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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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复审-审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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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工本费标准的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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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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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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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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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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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学历及专业职称证明;
3、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4、《医师执业证书》;
5、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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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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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复审-审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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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工本费标准的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每证收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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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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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资质认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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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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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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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
2、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4、从事技术服务人员名册及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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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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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复审-审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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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工本费标准的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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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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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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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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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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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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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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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复审-审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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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工本费标准的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证收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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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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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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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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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医师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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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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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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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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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京市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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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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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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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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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医师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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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本区人员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区外人员提交当地卫生局数据盘。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6、现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7、三个月内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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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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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核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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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京市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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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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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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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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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护士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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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注册申请表》
2、《护士执业证书》
3、有效身份证明
4、健康检查证明
5、再次注册,还要提供护士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中断注册五年以上并申请再次注册的,必须在医疗机构参加临床学习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该医院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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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1993年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京卫医字[2002]2号《关于2002年执业护士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3、京卫医字(1994)7号《北京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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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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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注8元; 再注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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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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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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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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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卫生局批准同意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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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9、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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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3、《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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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核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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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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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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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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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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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办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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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 4、《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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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2、 卫医发[2000]233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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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核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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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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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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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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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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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办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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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变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需要提交:增加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就诊人群、附近医疗机构相同科目开展情况等);增加新项目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需提供原件以备验证;增加新项目所需的医疗设备清单;提供增加新项目所需的场地面积及平面图;
4、变更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提交《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5、变更医疗机构名称需要提交:上级单位对该机构变更的决定(正式文件);变更后的《机构组织代码》、《法人代码证书》(企业为企业法人证书、事业为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决定书》及《聘书》;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三证: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填写《负责人签字表》、《负责人任职表》;
6、变更医疗机构地址需要提交:新址选择要求:面积:门诊部400m2-800m2;诊所、卫生室不少于40m2;位置:新址不得与中小学、餐饮行业、公共厕所相邻;在居民住宅区内的,不得与居民公用同一通道;该地址的房产证明;非个人房产者须提供房主《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协议书》;如使用公房者,需提供《无偿使用证明文件》;新址方位图和新址平面图;
7、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上级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正式文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书;新法定代表人的三证(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聘书;如为独立法人单位要填写《签字表》、《任职表》(指直属单位)
; 8、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需要提交:原医疗机构负责人免职决定;新任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职决定;新任医疗机构负责人资质证明(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需先提供原件;填写《负责人签字表》、《负责人任职表》;
9、变更医疗机构注册资金(资本)需要提交:《资信证明表》(直接用于医疗机构的);提供审计部门证明;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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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办法》
2、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卫医发[2000]233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4、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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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核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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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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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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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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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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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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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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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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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核准—局长审批调查报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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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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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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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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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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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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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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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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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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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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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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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血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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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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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献血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无偿献血证 3、医院门诊室住院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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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2、《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五号);
4、《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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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核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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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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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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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血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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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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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无偿献血者配偶或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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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献血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 献血者配偶或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
3、无偿献血证 4、直系亲属用血需由献血者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开具证明信 5、医院门诊室住院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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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2、《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五号);
4、《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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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核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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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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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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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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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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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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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明*加工经营产品品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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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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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现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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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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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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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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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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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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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平方米以下经营不含冷荤、散装糕点食品经营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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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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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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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现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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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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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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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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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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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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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平方米以上以及含冷荤、散装糕点的食品经营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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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根据规定提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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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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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现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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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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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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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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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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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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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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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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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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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现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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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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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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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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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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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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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平方米以下只经营理发项目的理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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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及验址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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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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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现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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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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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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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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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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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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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平方米以上理发店和申请皮肤护理美容店、旅店业、浴池业等七类二十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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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及验址证明*消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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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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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现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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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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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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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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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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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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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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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水工艺流程图*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本年度水质检验报告*新、改、扩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用其它设计、审查和竣工的卫生审核材料*水箱的过滤、软化、净化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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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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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现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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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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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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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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